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一节 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 第十八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