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贸易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进口寄售货物;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