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贸易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进口寄售货物;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转口贸易货物;
外商暂存货物;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进口寄售货物;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