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