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商业零售;
生产和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商业零售;
生产和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