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