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节 第五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第三十条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 第三十三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三十六条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