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