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合作企业)和投资主体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物流中心内所承租仓库位置图、仓库布局图及承租协议;
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