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