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运往境外的; 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