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