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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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