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