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税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 第十六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八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 第十九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 第二十条 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申请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