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