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