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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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