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