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