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