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