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附有商标的;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