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附有商标的;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