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海关的估价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