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三十四条 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书面将理由告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