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与其有资金往来或有其他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调查与进出口货物价格有关的问题;
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或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化验;
进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向有关金融机构或税务部门查询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收付汇资料或缴纳国内税的情况。
海关在行使前款规定的各项职权进行价格核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