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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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