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 (1 - ——————————————————) 监管年限×12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