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在料件申报进口时由海关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批准内销申报进口时,海关按以下原则审定完税价格:

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海关审定的料件申报进境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料件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对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副产品,经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案件查获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