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