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