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规定的审查结果。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规定的审查结果。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