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出处;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结论(被申请人应当提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建议);

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

对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