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采取听证方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听证应由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员。听证主持人员为不得少于三人的单数,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主持人。听证可另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复议机构应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复议参加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复议参加人身份、告知复议参加人的听证权利与义务。
复议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员以及记录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申请其回避的,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开始后,应首先由复议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答辩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
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没有异议的,由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可以质证或举证反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反证有异议的,可以质证,也可以再举证反驳。对双方有异议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
复议参加人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事先经复议机构许可并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复议参加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
听证结束前,由复议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复议参加人当场无法提交有关证据的,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时间事后提交并另行进行调查、质证或再次进行听证;复议参加人提出的证据无法当场质证,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事后进行调查、质证或再次进行听证。
复议参加人在听证后的举证未经质证或由复议机构重新调查认可的,不得作为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据。
听证结束后,应由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记录人员所作听证记录进行辨认,没有异议的,当场签名认可;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