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海关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海关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