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