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