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