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决定书,并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同时不再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