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进行实际核查的,海关可以就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核查。
对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进行核查的,海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予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