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