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