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以下简称《取样记录单》,格式文本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