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