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鉴定书》签发次日,将《鉴定书》相关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鉴定书》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