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