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