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