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