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七条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