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