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